第四章、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九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有偿、合法的原则、不得改变草原的用途。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有利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第二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从事其它职业,无劳力、无能力经营草原的,应当按照承包者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一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者和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经发包方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向本县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流转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 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 转让方式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期限 第二十三条 承包者将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 承包者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二十四条,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向畜牧业经营大户流转.发展大规模、高效益畜牧业。第二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流转合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二、草原的名称.面积,四至界限.等级.三,草原用途.四。附属生产设施,五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的形式 价款及其支付方式、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八。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签定流转合同后。到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