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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利用、第三十二条,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 占用草原的 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 牧民在草原上建设房屋,棚圈等生活生产设施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 探矿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架设。铺设 管线、实弹演习,建设旅游景点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续、制定保护草原植被和防治水土流失 防治污染草原的措施 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补偿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用于草原承包者的补偿.用于恢复草原生态植被,第三十五条、临时占用草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批。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占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征收.征用.占用草原、林地的 对承包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上级部门.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草原上探矿,采矿。建设实施其它项目,应当通知草原承包者、草原上实施围栏等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为野生动物预留迁徙通道,并避开入畜饮水水源地 第三十七条,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企业和草原征收、征用。占用者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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