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五条,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公路法执行,公路穿越城镇规划区的,其穿越路段的选线定位等应当与当地城镇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第七条.规划建设铁路 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跨越 穿越或者与规划公路并行的.应当征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涉及的规划公路属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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