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网络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提出建议或者投诉。控告、检举、并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 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公开,公平.公正,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三、依法,及时 就地处理与疏导 教育相结合 四 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建立,完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制度、拓宽征集渠道,广泛汇集民智.为国家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 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