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需求主导、实用高效.融合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制定信息化发展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应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技术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等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指导和监督全省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与创新、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 提高全社会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从事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其权益受法律保护、社会公众平等享有获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权利,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信息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