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明确推广应用的目标和重点领域.组织实施重点推广应用项目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产业发展,农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业引导、科技,技术改造,民营经济等专项资金时。应当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加强农业农村综合信息服务,推广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农村社会管理、农村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应用。促进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推行企业信息主管制度,鼓励企业在产品研发 生产经营,节能减排,创新发展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产品的智能化水平 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品升级和效益提升.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试验区和示范企业,加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水平评估工作、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发展指南、建设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和扶持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服务.安全认证.标准规范,在线支付和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 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事业智能卡跨行业和跨地区的一卡多用。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覆盖的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公众诉求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社会管理和城市运行信息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居民自助。互助 无线,远程等信息便民服务设施建设,整合各类资源和业务、加强社区管理和信息综合服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保障.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规范网络文化传播秩序,提高文化产品质量,发展先进网络文化,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推进信息技术在内部办公,社会管理 公共服务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应用。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化统计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 开展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定期发布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