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与公路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运输站、场 建成后、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经营申请,经许可开业后 不得改变运输站,场 用途和服务功能、第二十六条、旅客运输站 场 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平对待进站客运车辆.不得拒绝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 场。营运,不得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 场。营运,客运经营者与旅客运输站,场 经营者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的安排发生争议的。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予以裁定,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车辆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和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出站,二级以上旅客运输站应当配置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第二十八条 从事货物运输信息服务.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 并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运输经营者承运,从事货物运输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准确的信息。对因信息误差而造成的车辆空驶.货物延滞运输等经济损失 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从事危险货物,大型物件等特种。专项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应当使用专用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第三十条,从事仓储理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第三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必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件齐全、承租人租赁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 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车 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按规定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并向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 应当在车体外部适当位置喷印经营者单位名称,监督电话。悬挂教练车牌 安装并使用学时记录仪.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按照核定的类别挂牌经营,并公布维修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承修报废车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改装、拼装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及技术参数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不得虚报作业项目。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 保证检测结果准确 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建立机动车检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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