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实施道路运输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佩戴标志。文明执法。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第三十八条,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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