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减收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 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人.第三条,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六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表彰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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