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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畜牧 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渔业,旅游等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的检举。第四十三条.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协助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调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湿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不听从劝阻的、可以向所在地的湿地主管部门报告。湿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查处,公安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理。第四十四条.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公园内的治安秩序.履行保护湿地自然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职责、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确需征用.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 国家湿地公园或者改变其湿地用途的、应当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占用或者改变其他湿地用途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六条,临时占用湿地的 应当经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占用单位应当提出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 用途 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临时占用湿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原状。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 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第四十七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全省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现湿地资源档案的年度更新,并编制年度湿地资源监测和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和破坏的污染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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