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四条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自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第二十五条。职工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向本单位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提出。第二十六条、区域内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代表用人单位一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要求.尚未建立行业工会的 可以由行业所在区域内工会向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第二十七条、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协商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协商会议的五日前.将拟定的协商事项和参加协商的代表名单通知对方.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协商会议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对会议记录确认并签字 第二十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 并应当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协商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