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养护困难的农村公路 可以委托国道,省道养护单位养护,也可以采取建设 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等方式进行养护.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 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第二十三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四条,县级。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二十五条.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采石 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 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二十六条.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