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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九条,赡养人,扶养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协助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第十条、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 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护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 问候老年人.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赡养人 扶养人及其所在单位.村 居 民委员会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对赡养人,扶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协调相关组织 单位督促其探望,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保障措施、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第十二条.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第十三条,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赡养人 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产.不得侵占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 不得因老年人处分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 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第十四条 老年人与其家庭成员因赡养 扶养或者财产,婚姻等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建立定期走访与村 居,调解组织日常走访相结合制度、及时了解、处理辖区内老年人家庭涉及赡养.财产 婚姻等权益纠纷,村、居 民委员会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或者歧视。侮辱 虐待 遗弃老年人情节严重的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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