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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并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投入体制 逐步增加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县.含县 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组织母婴保健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 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公民应当自觉履行 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并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全省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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