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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资源高度集聚.服务功能齐全 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水路交通体系 形成通江达海 辐射中西部.面向全国的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第七条,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按照适度超前,功能完善.产业联动,协调推进的原则编制、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域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湖泊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互衔接,协调、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包括航道规划,港口规划和航运规划等 经依法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是水路交通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全省地方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的长江,汉江 江汉运河等航道的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审批。具备开发通航条件和已通航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运河应当编制航道规划 第九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公布实施.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港区内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集疏运。以及给排水 供电。通信 安全监督、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港口规划 建设布局合理.层次分明、便捷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化港口体系,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省岸线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普查,登记.清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普查情况.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科学规划物流园区,保税港区 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保险。电子口岸 船舶贸易 航运交易等现代综合服务功能,发展港口综合运输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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