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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拦河、跨河 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建设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的 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 暂扣船舶 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路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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