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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供热收费。第二十条 实行有偿用热制度。用户应当及时 足额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节能建筑,应当减收热费。第二十一条 热经营企业可以向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第二十二条.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 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热价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 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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