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 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四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第十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县,市 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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