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担任矫正小组成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 保证人不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责任的。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个人经通知后 不协助执行禁止令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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