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 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 区 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第七条 医院,宾馆 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 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第十条,单位和居.村 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 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 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 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 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第十二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五 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十四条.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 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 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第十五条。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 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二 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三,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四。用途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第十六条.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 阻挠监督检查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 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 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原批准,第十九条。未经批准生产,经营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而不予取缔的、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 而不撤销原批准的。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谋取私利的,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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