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第五十七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第五十八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九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第六十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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