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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三、共同居住人 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 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区、县,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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