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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 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第五条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 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 区 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 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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