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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的采购、屠宰和生猪产品的采购.销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市监管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市政府的有关决定、负责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区县政府职责。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协调,监督区县食品药品 农业。商务、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五条 监督管理原则,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实行,源头控制。全程监督,预防为主,跟踪溯源、的原则.第六条。临时限制措施,发生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经市政府批准。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生猪和生猪产品的采购,运输采取临时限制措施,第七条 行业协会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指导会员建立和完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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