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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 引导公民丧葬活动 根据国务院 残葬管理条例 结合四川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管理活动.公墓是为公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第三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 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工作.国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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