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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墓建设.第五条 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六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 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 州 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 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第八条 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 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 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第十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兴建公墓.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 禁止设立家庭.宗族墓园,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第十二条、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第十三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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