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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民事合同的监督,婚姻.收养。监护。劳动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的监督.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合同监督 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合同监督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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