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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 老有所医 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市 县 市.区。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 督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 卫生,财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第四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 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和助老宣传,禁止侮辱,诽谤 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助老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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