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 拖延 老年人投诉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员上门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老年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第三十七条。拖欠、克扣,挪用或者不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三十九条、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老年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民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十条。贪污、挪用特困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