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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危险房屋处理,第二十五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鉴定委托人,并向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 解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 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能够短期使用的,可以观察使用,三,无修缮价值 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 四、无修缮价值,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立即拆除.第二十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自然损坏、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由相关房屋所有人共同采取处理措施解除危险、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需要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告知使用人及时迁出,并妥善安排临时避险场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实.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九条 房屋发生倒塌的 房屋所有人 使用人和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立即抢险,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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