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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济权益、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关注残疾妇女 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群体的实际需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岗位.创造条件,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就业提供咨询 指导和培训,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妇女就业举办的咨询,指导和培训等活动、应当给予扶持、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 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在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事项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用人单位在安排使用福利费时,应当考虑女职工生理卫生需求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 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下列行为,一,取消 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二 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 三 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四,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 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 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第二十九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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