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 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 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省,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协调 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 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四、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五,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乡 镇 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八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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