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其他特殊群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 对有特殊才能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家庭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五十七条 对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 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未成年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强制报告 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第五十八条,对残疾未成年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康复 教育,文化生活等方面予以特殊保护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安全护送其到社会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救助,帮助其寻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六十条、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 省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支持。加强协调和指导,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应当予以保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专门学校的教师待遇,师资引进等作出特别规定。第六十一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其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特殊教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经专门学校同意.可以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托管教育.第六十二条,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转回原学校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毕业后要求颁发原就读学校毕业证书的 原学校应当颁发,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与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治 对未成年人应当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确需羁押的,应当分别羁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 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通知或者经通知不到场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组织派员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 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 成长经历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刑满释放以及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违法和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六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教和法律援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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