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 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第七条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一切机关 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 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