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 一方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二 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三、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四 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的.第四十二条。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扣发.降低工资和福利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其工资、福利.逾期不支付的.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上一倍以下的赔偿金,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恢复其工作和职务 职级、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赔偿、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工资和福利。并根据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协商代表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愿恢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其上年度收入的两倍给予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妨碍。阻挠工会履行职责的 地方总工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会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理。第四十四条,因一方过错导致集体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过程中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工会工作人员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 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的 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并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工会章程 及有关规定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