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五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 居住区等 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扶手 座椅、公共厕所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五十七条,支持居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 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五十八条.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五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闲置校舍等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托老所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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