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赡养人 扶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履行相关义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歧视。侮辱、诽谤老年人的,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三。不履行赡养、扶养协议的,四、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五.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六,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七.侵占。挪用 冒领养老保障等资金的。八.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第六十六条,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未依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拒不退还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出范围使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或者不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予以警告 拒不改正的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