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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促进、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 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专利事业的投入,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四条。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事业发展的统筹协调,专利管理和专利行政执法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工作。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专利管理部门实施专利行政执法,第五条,行政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运用能力,增强全社会的专利保护意识.第六条 提倡在中小学校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基础教育、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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