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建设征收 使用土地.依法补偿 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条,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 由公安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骗取征地补偿补助安置资金的,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阻挠国家建设的,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第四十一条。征收土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费的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对征收土地补偿有争议的.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裁决,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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