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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道路及停车场,库,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城乡道路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道路专项规划,第四十三条、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及以上,50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应当采取交通渠化措施.双向均应控制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道路红线直线端起点算起不应小于5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四十四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盲道及标志等无障碍设施,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 自道路红线直线段算起,在30米及以上道路上不应小于70米,在24米及以上。30米以下道路上不应小于50米,受用地条件等因素制约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应右进右出,二.距公园。学校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三,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不应小于50米、第四十六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 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第四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商业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二 与快速路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 体育中心.会展中心。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 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第四十八条.沿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敷设各种市政管线时 均应按城乡规划确定的线位埋地敷设.高压电力线路埋地敷设确有困难时,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可架空敷设,但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应按附表二的规定配建停车场。库,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停车场 库.配建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在按附表二的规定配建停车场 库.时、地面停车位占应配建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小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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