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第六十八条 自治机关重视民族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础、建立健全民族工作体制机制。争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州.第六十九条.自治机关开展党的民族理论 政策学习宣传、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 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 文化观.宗教观 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巩固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第七十条。自治机关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 文化 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第七十一条.自治机关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科学保护朝鲜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第七十二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主体的公章,牌匾等应当并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强对朝鲜语言文字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 促进其健康发展。第七十三条,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自治机关关心州内其他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自治机关在处理州内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 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州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教育本地区内人口占多数的民族,关怀和帮助人口较少的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七十四条,自治机关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