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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绿化和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镇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新建.改建 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损坏城镇花草树木 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 砍伐城镇树木和临时占用城镇园林绿地.应当报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镇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 移植,第二十七条。在城镇限放区内.除春节期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遇重大庆典活动 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 可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城镇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经营,生产。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其场界噪声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不得超标排放。任何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晚22点至次日凌晨6点。未经许可不得施工作业,城镇规划区内禁鸣区域。机动车辆严禁鸣号,高.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所产生的污水,污物及废弃物、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填埋,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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