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应当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和垃圾种类,产生量,收运频率、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防治。鼓励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综合处理生活垃圾。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市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 区管委会应当组织逐步升级改造.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项目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并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养维护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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