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 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 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 镇,转运,县 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第二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 中转.运输,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三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 设备运行良好.五 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 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 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 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二条。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 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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