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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 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第四条 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 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 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 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 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 第五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与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 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规划条件确定 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供气,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教育。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体育 园林绿化.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 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 个人管理 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造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第八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意识。参与节约用能等建筑绿色发展活动,践行简约适度 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的宣传。普及有关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 本市推广有利于建筑绿色发展的标准规范。鼓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应建筑绿色发展需要.制定和推广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本市支持建筑领域科技创新。鼓励研究.开发 示范和推广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本市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支持企业 科研机构。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推动建筑绿色发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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