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设计或者施工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目录中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 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绿色专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查验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现场 房屋销售合同和验房指南中明示相关内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擅自拆改或者损坏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设备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等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结算数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水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