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 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 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二 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混装混运已分类生活垃圾的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