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 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创建示范片区。示范项目 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 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 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第十九条。电力。燃气。给排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第二十条,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三条、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