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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信用服务业监管第四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用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支持、引导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政策扶持资金分配审批等业务,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社会信用咨询.社会信用评价等信用服务产品 第五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用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落实信用承诺。信用记录制度、第五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对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信用服务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 承诺提高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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