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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使用.实施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非法获取,窃取、提供,出售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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